参赛资格承诺函(个人)

  本自然人(以下简称为“承诺人”)就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以下简称“设计大赛”)参赛资格问题,向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属于《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为“《大赛规则》”)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人员。

  2.承诺人目前尚不知晓是否将被聘请为本次设计大赛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委会”)委员,但承诺人在此承诺,如果承诺人将被聘请为评委会委员,则承诺人将在收到聘请通知后5日内书面通知大赛办公室:(1)承诺人将拒绝出任评委会委员,并继续参赛;或者(2)承诺人将接受聘请,出任评委会委员,并退出本次设计大赛;承诺人将在书面通知中如实陈述承诺人目前任职机构以及其他与承诺人有实质性联系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承诺人同意并确认,不向北京奥组委主张任何因参加本次设计大赛而发生的费用。

  3.承诺人目前尚不知晓是否属于《大赛规则》第1.3条第(4)款所述人员,但承诺人在此进一步确认并同意:(1)一旦收到北京奥组委书面通知,告知承诺人属于《大赛规则》第1.3条第(4)款所述人员,承诺人将立即退出本次设计大赛;

  (2)如因本条第(1)款原因而退出本次设计大赛的,承诺人同意并确认,不向北京奥组委主张任何因参加本次设计大赛而发生的费用;并且

  (3)承诺人将对因第(1)款原因而获悉的关于评委会委员的信息承担严格保密责任。

  4.承诺人在此承诺并保证,承诺人参加本次设计大赛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大赛规则》的任何规定,且承诺人已经为签署本承诺函获得一切必要授权。

  5.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参赛资格承诺函(法律实体)

  本法律实体(以下简称为“承诺人”)就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以下简称为“设计大赛”)参赛资格问题,向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北京奥组委”)承诺如下:

  1.承诺人并未邀请、聘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允许《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为“《大赛规则》”)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人员参与参赛作品的任何创作和(或)修改工作。

  2.承诺人目前尚不知晓是否有与承诺人存在实质性联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现任雇员)已经或者将要被聘请为本次设计大赛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委会”)委员,但承诺人在此承诺:(1)一旦收到北京奥组委书面通知,告知承诺人属于《大赛规则》第1.3条第(4)款所述机构,承诺人将立即退出本次

  设计大赛;

  (2)如因本条第(1)款原因而退出本次设计大赛的,承诺人同意并确认,不向北京奥组委主张任何因参加本次设计大赛而发生的费用;并且

  (3)承诺人将对因第(1)款原因而获悉的关于评委会委员的信息承担严格保密责任。

  3.承诺人在此承诺并保证,承诺人参加本次设计大赛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大赛规则》的任何规定,且承诺人已经为签署本承诺获取一切必要的授权。

  4.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5.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代理/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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