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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北京奥组委”)及
【注:此处请填写法律实体的全称】(以下简称为“参赛机构”):本人在参与参赛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之前,已充分知晓、理解并自愿接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为“《大赛规则》”)及其附录的相关规定以及下述条款:
1.本人对参赛作品(定义见本《确认函》第11条)所进行的任何创作、修改工作(无论该等工作对作品的创作具有实质意义还是辅助意义)均属于由参赛机构组织、代表参赛机构意志创作、并且由参赛机构承担责任的创作活动。本人确认并同意,本人对参赛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在任何情形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职务作品的创作、修改行为,参赛作品在任何情形下也不属于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职务作品”。
2.本人充分了解,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将自作品完成之日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地转让给北京奥组委。本人对参赛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非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参赛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
3.自本函生效之日起,本人将不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北京奥组委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对参赛作品及参赛作品的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所包含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请求和主张。
4.本人保证,本人参与参赛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或与之相冲突。
5.本人保证,由于北京奥运会和北京残奥会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2009年1月1日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参赛作品或最终确定的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方案为基础设计、创作、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任何形式的具有演绎性质的作品。对上述演绎作品的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以及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均构成对北京奥组委权利的侵犯;在该等情况下,本人应根据本函第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本人同意,就本人参与创作、修改参赛作品等事项,北京奥组委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费用,本人亦无权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相关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7.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本人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本人对本函项下所述创作、修改事项的完成,以任何形式,自行或授权他方进行与此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8.北京奥组委在本函项下就参赛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本人在本函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和保证及于任何与参赛作品相似的作品。
9.如本人未履行本函项下所述的相关义务和保证,并在北京奥组委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北京奥组委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或间接损失向本人索赔。
10.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函项下全部或部分的义务。
11.“参赛作品”是指,参赛机构根据《大赛规则》中所述的要求而创作的智力成果。在本函中,对参赛作品及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及于参赛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参赛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对参赛作品予以表现的二维或二维以上的任何(及全部)表现方式,也及于参赛作品修改前、修改时和修改后的任何版本或形式(在参赛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被修改的情况下)。
12.本确认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3.本确认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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