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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经1999年12月14日在中国西宁举行的藏羚羊保护和贸易控制国际研讨会的代表讨论,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修改)意识到 自1979年藏羚羊(PantholoPs hodgsonii)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所有商业性藏羚羊绒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均是公约所禁止的;
注意到 藏羚羊野外种群自80年代末以来遭受大规模盗猪,数量一直在急剧下降,并已严重威胁到该物种的继续生存;认识到中国政府对盗猎藏羚羊及走私藏羚羊绒活动实施了一系列严厉的打击行动,并在藏羚羊分布区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但由于藏羚羊分布区特殊地理气候条件以及有组织的武装盗猪团伙之猖极,难于取得全面保护的成效;
意识到加工、销售藏羚羊绒制品(主要是围巾)所带来的高额利润是导致大规模盗猎的根本原因,而有效制止和打击一切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的贸易,是抑制大规模盗猎和恢复藏羚羊野外种群之关键;
进一步注意到存在于消费国的所有藏羚羊绒及其制品均为非法走私所获;还意识到有效打击并制止一切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贸易,需得到加工国及消费国更多的政治承诺及意愿以及财政和技术合作;
进一步意识到加强分布国与消费国之间的技术合作及财政援助将有助于实施更有效的藏羚羊保护行动;
赞赏中国政府保护该物种所实施的专项反盗猎、反走私及建立保护区等保护措施;
赞赏法国、英国、意大利等消费国在打击走私、出售藏羚羊绒及其制品方面采取的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措施。
缔约国大会
强烈督促
1.存在藏羚羊绒加工的国家,应保证其国家及地方法规对藏羚羊提供有效的保护,严格禁止获取藏羚羊及加工其制品,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禁止加工活动,对加工者今后的生产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2拥有藏羚羊绒及其制品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应对库存的及个人拥有的藏羚羊绒及其制品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再次进入贸易。
3.所有已知的和潜在的滑兼国应将藏羚羊作为优先物种,开展严格的执法措施,对已知的和潜在的藏羚羊绒及其制品的市场进行清查,对销售和走私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应采取广泛的教育和宣传措施,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消费人群对藏羚羊濒危状况的认识,使其了解SHAHTOOSH与藏羚羊的关系,改变消费人群对拥有藏羚羊绒制品的崇尚。
要求
1.有能力的政府、政府间组织、国际性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急提供资金和其它援助,以帮助分布国打击偷猎,并制止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贸易和恢复藏羚羊野外种群。
2.藏羚羊走私路径的国家,加强对藏羚羊绒非法过境运输的有效控制,并在宣传教育、资源监测和栖息地方面加强信息、技术、经验交流和合作。
3.所有分布国和消费国指定至少一位联系人员以促进信』0.交流,如有可能,应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野生动物案件工作组等现存执法网络,以便更有效地对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贸易实施打击。
建议
1.藏羚羊分布国利用本国及外部资金支持,实施更有效的反偷猎计划,同时开展种群调查,完善管理计划。
2.有相关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国家,向其它国家提供执法技巧和相关案件资料,帮助其它国家提高鉴别藏羚羊绒及其制品的技术手段,如有可能,提供法医鉴定服务。
3.如有可能,《公约})秘书处要向那些缔约国提供适当的技术咨询和有关信息,以帮助他们改进立法。
指示
常委会将藏羚羊作为优先物种,并将藏羚羊部分及其衍生物非法贸易列入44次及45次常委会议题,对加工国和消费国的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进行调查,并向缔约国大会第12届会议报告有关情况,以促进对制止藏羚羊绒加工及其制品贸易立法和执法手段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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